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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1制定目的和依据1.1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2发票的含义2.1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种类包括:2.1.1 国税局监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国税监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代开的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局规定具有发票功能票据(金融、航空、邮政、铁路、公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1.1 1.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
2、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及国税局规定其他专业发票2.2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3发票的领购1.2 1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3.2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单位办税人员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4.1 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税务管理员,税务管理员负责税控系统、专用计算机、税票打印机及辅助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除税务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动用专用设备,无权开具发票。4.2 财务管理部应有专门
3、的保险设备保存发票,做好防盗、防损、防霉工作。如因保管不慎造成发票丢失或毁损,应按税务局规定及时登报声明。4.3 公司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类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4.4 为确保发票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税务管理人员工作变动,须对其所保管的各种发票及相关资料在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移交,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受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票据无误后,造册移交,并相互签字,方可离岗。4.5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跨地区使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4.6 未使用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4.7 转借、转让、虚开、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4.
4、8 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4.9 单位对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应将购买方业务合同、开票信息结算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财务资产部办理开票。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提供下列资料留财务资产部备查:(一)购买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购买方盖单位公章的开票信息一份;(二)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通知书复印件或者网站查询截图一份;1.3 10发票上的客户名称,要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全称填写,不得写单位简称;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如果单位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要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
5、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4.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业务内容、税票编码、税票金额、领用人、领用时间、入账时间、入账凭证号等,并每月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4.12 财务资产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复核,开票人员和发票复核人不得由一人兼任。发票复核人必须对开票员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发票审核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开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复核无误后方能加盖发票专用章。4.13 单位要建立“发票领取台账”,以反映发票的传递过程,明确责任。对已开具的发票,领取人必须在“发票领取台账”上
6、签收。相关部门业务人员通过邮寄方式传递的发票,应详细登记发票寄出的时间、揽件单位名称,并保留相关邮寄凭证,以确保发票的安全。4.14 14财务资产部要不定期组织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盘点,核对是否依据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开具、保管、领用发票、发票领取台账等手续是否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4.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向
7、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4.16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及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4.17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其他抵扣凭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档保管10年以上;保管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4. 18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5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5. 1业务部门和经办人要对取得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发票的完整性,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5.2 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应提供而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5.3 接受的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接受的发票必须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5.4 发票报销时,各部门审批、审核人员应对取得发票以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