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励航运要素集聚发展的实施细则-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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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鼓励航运要素集聚发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关于实施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高水平建设津滨双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按照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补齐航运产业关键要素,吸引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入驻,推动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一、奖励对象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小白楼片区、河北区远洋大厦片区以及滨海新区东疆片区、北疆南疆片区、于响片区等集聚区内的航运产业相关企业、机构(分公司不要求统计关系)。津城航运服务集聚区以小白楼片区和远洋大厦片区为启动区,支持引导航运金融、保险企业,海事法律服务组织,航运功能性机构,以及航运、贸易、货代等头部企
2、业落户。滨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按照东疆片区、北疆南疆片区、于响片区功能布局,支持引导航运企业、船代货代,船舶服务、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主体落户。具体地域范围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确定。二、奖励标准(一)落户奖励1支持引进在天津港稳定运营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国际滚装航线,开展外贸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开展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经认定,给予不超过IOO万元一次性奖励。2 .支持引进全球前二十名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设立总部、区域中心、结算中心,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 .支持引进开展保税船供业务企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经认定,给予不
3、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推进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船供业务发展,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年度保税液化天然气供给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4,支持引进大型国际贸易企业,对在天津港口岸开展商贸业务,年度出口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贸易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5 .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航运企业,以及国际货代、船代、金融保险等高端航运服务企业设立总部、区域中心、结算中心,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6 .支持引进建设港航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的航运科技企业,对新落户企业,经认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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