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报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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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四节相关业务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四章京津冀区域协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本
2、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绿色、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
3、展改革、公安、规划资源、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发展规划】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京津冀区域道路运输协调发展。第七条【行业协会】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监督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贯彻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推动
4、相关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第九条【经营条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义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随车携带,并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范围从事运输活动;(三
5、)按照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并参加审验;(四)聘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五)对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I;(六)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第十一条【禁止超载】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事项变更】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6、者变更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退出机制】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部门,并在终止经营后十日内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备案证明,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鼓励发展】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促进节能减排。第十五条【禁止挂靠】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和驾驶人员,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第二节客运第十六条【运力调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市场信息采集工作,定期公布
7、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对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制定增加运力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班线客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八条【班线客运车辆】班线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旅客。第十九条【定制客运】鼓励班线客运经营者开展班线客运定制服务,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班线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班线客运经营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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