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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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规范开展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
2、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第三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
3、措;(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支持其中在未来产业发展中具备形成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第二章体制机制第五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第六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应联合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第七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社
4、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第八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第九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第十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扩散
5、。第三章布局组建第十一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支撑、国家关键技术攻关有需求的特定产业领域。第十二条组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第十三条拟组建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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