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查阅及复印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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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病案直阅及复印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复印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反映国有
2、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作为档案纳入归档范围,由本单位负责保管。3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出院记录、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病理报告、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二、承办机构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病案室三、服务对象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2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3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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