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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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制度实施意见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盘活农村土地和农房资源,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为前提,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既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改革底线,稳慎推进、规范操作;又要大胆改革、勇于创新,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聚焦农村宅基地制度和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精准施策、重点攻坚,力争在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重要进展。二、适
2、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渔农村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城区及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渔农村宅基地及农房除外。三、适用条件(一)首要条件。有经政府批准编制的村庄规划或镇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符合住建部门制定的城乡风貌管控设计。(二)申请条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3、农户宅基地权属界线尚有争议或存在邻里纠纷的;4、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5、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3、四、用地建房要求(一)用地要求。农村建房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面积限定”的规定和要求。1.新建农房。符合建房条件农户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按照户内人数申请宅基地面积,分大户、小户二种类型,其中:小户(2人及以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使用耕地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大户(3人及以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使用耕地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1人计算。2 .改建、扩建农房。对原有宅基地改建、扩建,参照新建农房条件执行。允许适当变
4、动四至。3 .村级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村村民世居继承的房产,允许以继承人名义申请建房;若继承人已有农村住房的,允许选择一处进行建设,另处宅基地应无偿退出,并作出书面承诺;涉及房屋补偿的,由村集体组织与房屋所有人协商达成意见,经民主决策程序后予以公示。各渔农村结合各村实际,加强对本村内闲置、拆旧建新、非法占有宅基地的清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可以通过统一编制新型集聚小区布点规划,探索试行通过集中兴建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满足群众住房需求。对渔农村通过统筹、整合宅基地等方法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在符合村庄规划或镇级控制性详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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