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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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云财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一级企业)及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家授权投资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单独投资及共同投资累计持股为100%的
2、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即省属企业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省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第四
3、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省属企业负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第五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直接上缴省级金库,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第二章收益计缴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后,扣除省财政厅持有用于充实社保基金股权对应分红收益后计缴。(一)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
4、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二)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及其他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可抵扣事项。其中:可抵扣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是指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可以抵扣。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是指按照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10%抵扣,如企业合并报表中当年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低于上述办法计算所得的抵扣数,则按实际提取数抵扣
5、。(三)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或抵减应交利润。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的比例统一为30%o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戒毒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缴利润不足(含)5万元企业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免缴国有资本收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会同监管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上缴比例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计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
6、交利润上缴比例,当年不予分配的,监管部门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表决前应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不分配理由和依据。第九条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缴。第十一条省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确实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监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应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第三章收益申报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印发年度省级国有资
7、本收益申报通知。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根据收益申报要求,及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经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具体要求如下:(一)利润收入,5月31日前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二)股利、股息收入,5月31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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