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境外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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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境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境外档案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满足境外资产监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项目部、办事机构等(以下统称“境外单位”)的档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档案是指境外单位在研发、生产、经营、管理或项目合作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境外档案工作应当在遵循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工作、有利于保密、
2、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则,以企业资产关系为纽带,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确保境外档案完整、准确、有效、系统和安全。第五条投资主体在设立境外单位时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协议中明确档案归属、流向、使用、移交等事项,确保中方权益。第二章管理职责与人员第六条投资主体负责本企业境外单位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第七条境外档案工作应当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专职档案人员。第八条境外档案工作主要内容:(一)编制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制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三)指导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信息化等工作;(五)组织档案宣传、培训
3、、研究和业务交流工作;(六)负责境外档案移交工作。第九条境外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一般选用中方员工。第十条境外单位工作人员有保护境外档案的责任和义务。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文件材料移交手续,并清退借阅未还的档案。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十一条境外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业务工作流程,纳入业务工作或项目计划,纳入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和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纳入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境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依据所在国家、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境外业务实际制定,并报投资主体审批。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
4、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第十三条境外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及时收集整理,按规定期限向档案部门移交进行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四条归档文件材料应该符合如下要求:(一)归档文件材料形成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完整、准确、系统,使用耐久、可靠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二)归档文件材料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并作出说明。(三)电子文件与其元数据一并归档,文件格式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四)非纸质文件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文件材料若有中文译文的,应当一并归档;没有中文译文的,译出标题和目录后归档。(五)归档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
5、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第十五条管理、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科研开发、产品及业务、会计、人事等各类文件材料,参照集团同类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并结合境外业务实际定期归档。归档文件目录在归档完成后1个月内报投资主体备案。第十六条境外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功能,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第四章境外档案管埋第十七条涉及企业资产与产权、商业秘密、债权债务等内容的档案应当列为重要档案,范围包括:(一)境外单位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境外单位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等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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