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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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我区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储备粮”)安全,加强储备粮仓储管理,确保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粮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动态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杭州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为专门储存区本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负责本级政策性粮油的收储。并根据仓容实际,做好代储储备粮(油)的代储和监管工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所属粮权、储备规模等确定承(代)储企业。第四条储备粮管理的总体
2、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第五条储备粮管理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三)通过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测并如实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出入库情况等;(四)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保证粮食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第十一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承储单位,对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储
3、备粮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开展政府储备承储业务必须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包括人员、实物、账务、财务、仓储设施等;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仓储、轮换、资金使用等行为实行内部管控,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行风险。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全区一符四无”粮仓(油库)鉴定工作。第十五条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且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4、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第十六条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地下库及历史沿革但仍符合储备粮安全储存要求的粮库除外)。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
5、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储存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疑)的容量不宜小于300吨,不宜大于8000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100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储备粮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
6、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因历史沿革目前仍符合储备粮安全储存要求的粮库除外。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储备粮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二
7、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储备粮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储备粮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储备粮正常储存年限(按收
8、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油和大豆2年。第三章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储备粮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储备粮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完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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