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明示义务_保证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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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条款的明示义务_保函2023免责条款的明示义务保瞪函正文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如果解释不清楚,则该条款无效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投保人数和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是保险人应如何履行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申人的“澄清”义务。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援引免责条款的前提。中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如何理解“澄清”是正确适用本法的关键,也是法官正确审理此类保险合同案件的重要保瞪,我们应该深刻理解“明确解释”义务的立法目的
2、和目的1平衡利益和风险,体现诚信精神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一般都是标准条款。所谓标准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的、未与对方癌商的条款。被保险人不可能就这些条款进行谈判。保险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行业。保险公司在经济实力、信息所有权、业务经验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投保人对本条款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和误解,从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保险人提供抗辩理由,投保人无法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通过法律规定“澄清”义务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信息,了解其权利和义务,了解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避免不必要的权利损失,合理限制保险人行使止合同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利益,
3、使保险合同真正体现诚信精神。2.弥补癌商失败,确保愤议成立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是,合同的成立以常事人的同意为基础。就保险合同而言,由于缺乏充分愤商或根本没有愤商,双方的愤议是,双方只有在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含义的基础上,才能表示愿意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它包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而“理解”是“接受”的前提,没有理解的接受并不构成真正的愤议。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保险人很自然地就知道它的内容和字面意义,而投保人不能像保险人那样对它有准确和透彻的理解。这样,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人表示有意“接受”合同条款,则无法达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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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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