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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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企业已经进入到破产程序后,如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尤为重要,其不仅关系着职工本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承担着社会维稳的需要,而职工债权确认中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又是职工债权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经济补偿金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劳动法问题,但在破产语境下实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导致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十分复杂。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有必要统一裁判路径,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简单来说,破产案件中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工作年限,故如何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以及职工的工作年限是准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一、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2、)问题的产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计算年限时,一般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难于按照上述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尤其是有些职工已经长期未能提供劳动,亦未领取劳动报酬,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成为实务中的焦点。(-)实务中的争议在实务中,有以下几种观点: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
3、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3、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营业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并以管理人通知解除作为解除合同日。(三)我们的观点王欣新教授认为:“对每个企业而言,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需要是各不相同的。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并非法律内部之不协调,而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做出的差别性规定。立法的首要目标是要合理地解决实际问题,片面追求一刀切的外观统一反而
4、会成为解决问题的障碍。”因此在实务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劳动合同已经事实上终止了,不存在解除的问题,需要准确进行界定。当然,如果因单位长期停业,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而终止的,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对于管理人进驻之后,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具体需要及时分类处理:企业无拯救可能的,尽量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增加破产财产无谓的增加;企业有拯救可能,拯救后仍然需要相关岗位人才的,但暂时无法提供工作的,可以采取保留劳动合同关系,离职待岗的方式,发放一定的生活费;企业破产程序需要相关人员配合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调整工资水平和工资计算方式。3、如果管
5、理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对于需要继续留守配合管理人工作的,可将工作年限计至其终止提供劳动时止。(四)计算年限的具体法律规定1、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计算破产企业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办法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虽关于经济补偿金仅规定企业裁员情形并未规定因破产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但无论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破产终止劳动合同,其达到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均使劳动者失去工作,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不应严格区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年限均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2、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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