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确认相关事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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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随着破产企业数量的增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随之增加,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都避免不了参与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债权有异议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就确认申报债权之有无、性质、数额等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每个人对法律及案件事实不同的理解,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笔者就自己对债权确认之诉,从多方面谈谈自己的理解。破产债权确认的种类(一)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与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债权人通过
2、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对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进行审查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整个债权的审查流程。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仅指管理人对破产债权有无、性质、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实际上是单指司法属性上的债权确认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
3、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债权确认由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三个层层递进的环节组成。此处的裁定是无异议破产债权的确认模式,而有异议破产债权因涉实体权利纠纷,则须通过诉讼确认模式。本文所讨论的内容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所设的相关法律及实务。(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债务人的职工对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列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上述清单记载的费用数额及相关事项的民事诉讼。在本文关于该种类型不展开具体讨论。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普通破产债权确认是指
4、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普通破产债权诉讼,包括了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的确认及债权是否优先等内容的确认。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
5、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根据该规定,基本能够确定在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即谁是原告,谁是适格被告。但目前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比如有的观点从债务人能力受限的角度,认为债务人破产后,即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此时应由管理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诉讼。也有观点从债权表编制角度出发,认为债权表是管理人审查债权后编制的,管理人理应直接作为当事人就债权审查过程和结果作出说明并参加诉讼。(一)债权人可提起诉讼的情形1、债权人对于自身债权存在异议债权人对于自身破产债权的确认影响后续自己参与破产程序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当然享有对自身破产债权的数额、性质、分配顺序有异议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作为原告,将债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如果其他债权人对同一笔债权也存在异议且申请参加诉讼的,将异议债权人列为共同原告。2、债权人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存在异议在破产财产确定的前提下,破产债权的申报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个体利益,任何非正当债权人的介入都会导致其他债权人利息的损害。他人申报的债权不仅设计破产程序所需处理的债权总额,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且必然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影响自身债权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作为原告,将有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
7、提起诉讼。(-)债务人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债务人是否对争议的破产债权提起诉讼,理论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该笔债权的债权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三)管理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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