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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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省级和地方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补贴资金来源:(一)省级人民调解经费;(二)县级人民调解配套经费。第三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时间、补贴范围及对象(一)发放时间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二)补贴范围及对象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
2、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2 .补贴对象为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属公务员、事业编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外。3 .“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村(社区)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群体性案件按一件计算。(S)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1行政调解案件;4 .司法调解案件;5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6 .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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