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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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2、、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应当符合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二)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执法机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四)罚教结合原则。兼
3、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教育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教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改正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成效;(四)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次数;(五)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六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
4、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等级。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的主体;(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
5、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三)采取拒绝提交、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依法予以
6、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或处理;(三)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本规则第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7、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的危害后果,原则上应当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尚未列入裁量基准但依法属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则实施。第三章程序规则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行使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相关理由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经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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