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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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22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V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520号)、2023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V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一一业务操作
2、事项(2023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950号)自本指南施行之日起废止。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4日附件1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
3、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
4、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7:30-19:00);非直通车公告(7: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OO-17:00)o第六条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一一公告提交”“信息披露一一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第七条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5、;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或“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当日8:30至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结束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内,通过本所网站披露。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见附件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见附件二),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不得将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内,披露指定类别的
6、公告,不得披露非指定类别的公告。第十条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当确保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是否登报、上网或备案的流转渠道,不得以上传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照系统设定的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备的附件及备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附件及备查文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有要求填写关键字及数据采集项的,公司应当认真、准确地完成相关项目的选择和填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以其名义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保证
7、文件已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无需提供盖章页的电子扫描文件。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备查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协议或批文等),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应当通过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提交。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方式办理。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范围的,确认提交后即完成该批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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