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11月30日批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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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府士地2方屋猊收幺料传叁例(2023年6月30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
2、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委托费
4、用从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以征收项目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5、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拟征收房屋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进行论证。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分别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应当依法调整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经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具体认定条件和程序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6、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踏查等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暂停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按期作出的,暂停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
7、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
8、主要内容:(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三)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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