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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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以下简称“资产型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地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或购置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移民村集体所有、有长期经营收入的经营性资产类项目。经营性资产主要指
2、具有经营性质、明确产权并可处置的固定资产和权益性资产。第三条项目生成。资产型项目生成必须坚持积极审慎的原则,应当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移民稳定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测算项目建设或购置成本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确保选择的项目有稳定收益。资产型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走好群众路线,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产权涉及的每个移民村应召开征求移民意愿的会议,充分讨论通过项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及时向移民群众公开,大多数移民群众不同意的坚决不上。第四条产权归属。资产型项目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涉及多个移民村的,归项目所涉及的移民村共同参与成立的经济实
3、体所有。各移民村集体所占产权比例按各村移民人数占总移民人数的权重确定。产权不得登记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协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名下。第五条项目实施。资产型项目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各地可单独实施,也可由多个县(市、区)联合实施。项目可采取建设或购置两种方式在本地或其他合适的地点实施。建设类的资产型项目建设程序应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购置类的资产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可由产权所有者组织实施,也可由产权所有者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第六条经营管理。鉴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资产型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一般情况由产权所有者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负责经营和管理。采取租赁
4、方式经营的,应通过公开竞价和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单位。项目经营年收益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项目申报的收益目标。第七条收益分配。资产型项目收益是指项目所形成的资产经营收益扣除税费等必要的运营成本后所得的净收入。项目收益实行县级统筹分配,分配方案首先要进行移民稳定风险评估。多个县(市、区)联合实施的资产型项目收益,由设区市统筹分配。项目收益实行专账管理,及时分配至各移民村集体。第八条收益使用。资产型项目收益由移民村集体和水库移民共享,用于移民村已实施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养维护和其他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的补助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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