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22年12月1日批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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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23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安全基础要求第三章设施安全与保护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
2、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全程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影响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车站、车
3、辆基地、变电站等周边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运营安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4、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制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七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平台。充分发挥运营管理平台运行控制、关键设施和关键部位监测、应急协同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作用,对全市轨道交通线路进行一体化调度指挥,实现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运营安全基础要求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
5、安全需求。新建、改建、扩建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中涉及公共安全、人民防空、防洪排涝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为安全运营提供基础条件。第十条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符合线网接入标准,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第十一条新建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工程验收,达
6、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满足轨道交通试运行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其中按照开通运营时列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不得少于二十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轨道交通工程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落实。第十二条新建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等专项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合格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
7、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投入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间,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对于具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条件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要求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三
8、章设施安全与保护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得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安全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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