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征.docx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征.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1!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笫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的管理。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的管理由各市(州)结合
2、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范、精准管理的原则,划定、调整和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第五条【水源选址】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城镇发展、供水、交通等相关规划,以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为目标。在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均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六条【划定程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实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行政审查等程序后,依法上报。第七条【公众参与】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开
3、展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第八条【专家论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开展技术论证,专家应实地踏勘并形成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中应明确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保护区划定方案及论证结论。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应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条【行政审查】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4、方案等材料进行行政审查,并统一组织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审批材料】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通过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以下报批材料:(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包括保护区设定或调整的必要性、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结果(包含文字描述、拐点坐标及图件);(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技术报告;(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数据;(四)公众参与相关资料;(五)听证报告和听证会记录等材料;(六)专家论证意见;(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A)合法性审查意见;(九)市(州)人民政府集体审议情况;(十)其他
5、必要的材料。第十二条【审核批复】省人民政府收到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申请后,批转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省级相关部门会签后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调整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 饮用水 水源 保护区 管理 规定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