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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目录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结论1摘要1一、引言2二、我国法的立法2三、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4(-)遗产界定范围狭窄4(二)继承人范围较窄4(三)代位娱存在缺陷6四、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7(-)扩大遗产范围7(二)扩充娱人范围8()完善代位继承制度11结论12会文献12一、引言二、我国法定继承的立法三、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遗产界定范围狭窄(二)继承人范围较窄(三)代位继承存在缺陷四、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一)扩大遗产范围(二)扩充继承人范围(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结论摘要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并且在没有留下遗嘱来处理其遗产的条件下,由法律直接决定遗
2、产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分割原则的一种遗产继承方法。同时,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都是我国法律上用来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的主要处理方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关乎财产分配与继承人利利益,能够对家庭和谐以及社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本篇文章首先阐述了我国法定继承的立法情况,其次,就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发现了其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建议,最后,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对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有所帮助。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人;遗产;代位继承一、引言由于法定继承直接影响被继承人的财产分割以及继承人的直接利益,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以促进社会
3、的和谐发展。现阶段,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人们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都会影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调整,因此,我国需要对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进行修改。除此之外,我国法定继承制度还受到婚姻观念、婚姻家庭结构以及婚姻财产观念的深刻影响。举例来说,我国当前的婚姻家庭人员结构主要以“三口之家”为主,和以前的婚姻家庭人员结构相比,要简单的多,所以相应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开始变得简单。目前来看,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加快,人们的经济收入水平也直线上升,同时,人们名下的财产也越来越多,并且这些财产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股票和有价证券等。另外,由于互联
4、网信息技术的成熟,人们的网络财产也越来越多。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进程而做出及时的调整,以便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我国法定继承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一个真实案例:李某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在他10岁那年父母由于意外不幸身亡,此时,李某身边只有舅舅一个亲人张某,所以张某就收养了李某,然后一起生活。很多年后,李某大学毕业成为了一名成功的商人,但飞来横祸,李某在一场车祸中离世,同时留下了上百万的遗产。那么问题来了,在此案中,舅舅张某可以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来继承李某的财产吗?这种情况,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舅舅张某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中李某留下
5、的遗产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这个案例也反映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弊端,需要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重视。我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正式出台,其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第三顺序是对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在当时,这些规定是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加快以及人们社会观念的改变,这些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和其他国家的继承法相比,我国继承法的缺点就暴露的更加明显。我国目前所使用的继承法,一共只有37个法条,在这之中,仅有7个法条是专门解释法定继承的。所以,为了
6、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虽然在原有继承法的基础上对法定继承制度进行了解释和补充,但是其对继承法中法条的解释缺少一定的建构性,所以只是在形式上弥补了继承法的不足。另外民法典继承编有一些相关立法,本文对一些变化的部分进行简单阐述:我国新实行的民法典中第1153条规定了有关法定继承制度的内容:在进行个人遗产分割时,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割出来,这一半财产是配偶所有,剩下的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目前学术界中存在两种意见:一方面,有人认为生存配偶不能以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为主张,而在分割财产时要求多分;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分割财产的
7、方式采取一人一半的做法太过于果断,还需要考虑财产的来源。我国民法典中第1092条对我国继承法中第47条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将继承法第47条中“离婚时”这三个字去掉了;第二,明确规定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形。事实上,民法典中做出的最大调整是将婚姻法归类到民法体系中,也就是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o因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1054条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没有法律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在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都不用履行扶养和继承等法律义务。另外,民法典中对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除了第1128条有改动之外,其他部分和我国继承
8、法的内容都是一样的。三、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遗产界定范围狭窄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中,也推翻了人们对传统财产的认识。我国继承法中对公民遗产的规定是:公民在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生前的经济收入;二是,被继承人生前名下的房产、存款以及生活用品;三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种植的树木以及所养殖的牲畜等;四是,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图书资料;五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六是,被继承人生前其他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我国继承法对遗产进行了列举说明,但还是不够全面。与此同时,继承法第3条中的“合法”一词仍有争议。当继承行为发生时
9、,合法性问题必须由第三方进行评估,但有的时候却不能寻求第三方权威机构来进行遗产合法性的推定。此外,遗产的界定问题也涉及到遗产的立法模式。有人主张归纳式的,有人主张列举概括式的,还有人主张概括排除式的,这三种立法风格各有特色。从逻辑上讲,不存在好坏之分。但在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我国的学者们普遍赞同列举与排除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公民有很多财产不在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内,还有一些重要的财产也没有在继承法中被列举出来。这些重要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又被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荒地承包经营权两种;第二,经济适用店使用权,这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房
10、产形式;第三,股票和有价证券,这二者都属于遗产;第四,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第五,公有住用租赁权;第六,网络虚拟财产,这种新型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符合财产的本质特征,理应纳入财产继承范围。通过对以上这六种所有权物质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对遗产的界定范围相对有限。(二)继承人范围较窄第一,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因无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致使遗产被收归国有的情况。笔者以“申请认定无主财产”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案例库中搜索,发现不少类似案例,以下做部分列举。如“连州市丰阳镇旗美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村委会申请该村委会下高村村民梁国进因病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1、梁国进遗产归村委会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梁国进名下存款归村委会所有。具有类似无法定继承人案情和最终被继承人遗产被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例还有“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寨子东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厦门市思明区深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渝州路街道办事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平浪镇苏家村委会九盘岭村民小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天津市汉阳道中学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三搭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百里镇蒙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新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申请
12、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渝中区化龙桥街道办事处与张清静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等。因出现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由对被继承人生前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人提起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程序的案例,如“韩自强、韩志洪申请认定财产无主财产一案”、“蔡某某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李继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邱美华、吴运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等。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依据现行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客观存在,且并非个别现象。第二,根据立法资料显示,民法典制订过程中印发的数次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民法室调研召开座谈会中,均有实务专家和学者对继承人范围持较窄的观点,并提出建议扩充。这也可以间接说明社会各界对继
13、承人范围较窄的现状有一定共识。如2018年3月法工委向各单位印发的“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中,部分专家和实务部门提议扩充(外)孙子女、伯叔舅姑等亲属、关系密切的四代以内亲属为法定继承人。又如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印发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反馈意见6和2017年11月民法室专家赴海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调研结果中,均有法官等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定继承人认定范围的建议。第三,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法定继承人范围中的主体会减少。首先,法定继承人范围中子女、兄弟姐妹主体可能减少。在人口出生率方面,我国人口出生率己从1998年15.64%下降到2018年
14、的10.94%o加之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养育成本的增加,人们对待生育更加理性,考虑到经济负担和照料压力,我国的生育率会降低。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人口出生率和生育意愿的降低和一部分人丁克家庭的观念,都有可能造成继承人范围中子女和代位继承主体的减少。同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可能导致继承人范围中兄弟姐妹主体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近年来结婚率的降低以及离婚率的升高,导致法定继承人中配偶主体的范围揩会被缩小,下面的表格是摘自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2015-2019年结婚率和离婚率统计图。从图中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和结婚率的走势。1.00.02015年2016年2017年201
15、82019年图3-12015-2019年结婚率与离婚率情况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范围虽然比较具体,在司法实务中也未出现明显不适,但仍有完善的空间。从上述列举案例可以看到,我国目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还是存在窄小的情况。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会加大遗产被收归公有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被剥夺。且伴随着出生率、结婚率、生育意愿的降低和离婚率的升高,综合计划生育政策引发的家庭人口结构变化和丁克家庭、同性伴侣观念开放等因素,这种情况还会越来越严重。(三)代位继承存在缺陷我国继承法第U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由继承人的子女或直系亲属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主要是指遗产继承人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对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继承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部分遗产。所以,代位继承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继承制度,同时,它又是在亲属继承制度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我国的继承法意见中第28条明确规定,在代位继承过程中,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那么被继承人的子女或直系亲属也会丧失对该遗产的继承权,但特殊情况除外。而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被代位继承人丧失基本的劳动力、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但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这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