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docx
《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管理和审计监督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含乡镇、鹤峰经济开发区、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第
2、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承担资金核算与管理使用、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项目预(概)算、项目竣工结(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档案管理等相关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在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设计、采购、变更、签证、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项目评审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并建立
3、健全工程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竣工结(决)算的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监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文件须经发承包双方签章确认。第九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第三章竣工结(决)算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或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或
4、利益关系人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前期已参与项目编审服务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的预(概)算或结(决)算。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建设单位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详见附件1),并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自行办理结算或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结算。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的结果负责。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委托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一)社会中介机构接收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复核,不得擅自更改送审资料和送审金
5、额。社会中介机构应妥善地保管送审资料,如有遗失或损毁,须承担相应责任。(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应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现场勘察记录应经参与现场勘察的各方签字确认。(S)社会中介机构在出具初步审核结果后应将其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集中核对,并对核对全过程进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应做好核对过程、计量计价底稿、重要事项和争议处理结果的记录。(四)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结算审核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控审核质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建设单位批准延期的时间内出具正式咨询报告。若超时未
6、完成,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诚信惩戒。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据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5折取费,并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审计机关核查结果支付咨询服务费,多支付部分应予追回。审计机关未核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采取自行抽查复核的方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质量并参照执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误差率达到6%的,其造价咨询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上缴财政。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
7、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竣工结算完成后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不构成审计机关的义务,审计机关按程序制定审计计划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四章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会同发改、财政、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数据信息库,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发改部门应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等项目信息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县政府 投资 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