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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县村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村级债务,防范村级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及上级关于村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村级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兴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或拖欠的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以及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第
2、四条建立村级债务监督联席会议机制,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全县村级债务监督的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根据职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村级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村级债务的审批管理等职责。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是乡镇村级债务监督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工作。第二章村级债务控制第六条村级债务规模应当与村级经济发展及财力相适应,遵循“村债乡管、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有利发展”的总要求,实行举债审批制度,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七条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禁止新增非经营性负债。要坚持“
3、五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一) 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二) 不准举债搞各类活动;(三) 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四) 不准高息借债,严禁债务不及时入账;(五)不准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第八条村级组织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举债。确因经营性发展需要需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制定初步的举债方案、资金使用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成员(代表)大会等法定程序就举债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表决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村(社区)按程序表决通过后,由村级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举债方案、资金使用方案、表决会议
4、记录、XX县村级组织举债审批表等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村级组织的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级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超过债务警戒线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原则上新增村级经营性债务不得超过年经营收入的30%o第十一条举借村级债务必须明确偿还主体、责任人,偿还主体、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利用村级债务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预决算投资评审等制度。第三章村级债务管理第十三条建立村级债务年度报告制度。各村(社区)要于每年12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其村级债务情况。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于次年1月向县
5、农村经济管理局、县财政局书面报告上年度村级债务整体评估报告。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村级债务情况。第十五条整体评估报告应包括当年批准的新增债务、累计债务规模、新增债务用途、债务偿还能力、风险评估情况以及新增债务资金使用的绩效。第十六条对村级锁定的原经营性债务,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村级组织按债务形成的原因建立债务台账,制定债务偿还方案并逐年化解。要将村级存量经营性债务化解、新增债务管理作为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第十七条各乡镇要指导村级组织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村级组织经营收益分配前,要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原经营性债务。第四章村级债务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村级组织及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对发生擅自违规举债、审核把关不严、村级债务资金管理不善等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不良债务等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