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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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详细版)目录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2(一)监测主体2(二)监测内容2(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2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4(一)监测主体4(二)监测内容4(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4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一)监测主体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监测内容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S)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1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
2、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上报病例信息,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2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注意留存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积极协助疾控中心开展相关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门诊登记簿(表)和病历等相应诊疗记录。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3 .医疗机构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或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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