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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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工程1、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的要求。基坑支护应满足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的功能要求(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3)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4)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基坑工程应按现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GJ120进行设计;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
2、挖土方开挖前,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上下水、电缆、燃气、排水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7)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2、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用取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
3、,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邻近建(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估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敏感度,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出的各个施工阶段变形设计值和报警值,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周边敏感的建筑物及管线设施采取加固措施3、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4、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单级放坡基坑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合(2)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
4、算确定,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300mm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 6nl底面应比排水沟底深0. 5m,间距不宜大于30m。集水井壁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纱网。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后,排水沟与集水井的深度应随开挖深度加深,并应及时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排水沟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计算应满足下式要求V21. 5Q式中V 一排水量(m3/d)Q 一基坑涌水量(n)3/d),按降水设计计算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降水井随基坑开挖深度需切除时,对继续运行的降水井应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1m的漏料层,并应采用黏土封井后再运行5、基坑周边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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