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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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初探行政非诉执行,有学者称之为非诉行政执行,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津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其设立的目标在于力求兼顾保障人权和保证行政效率。这种制度一方面是通过阻止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过程的形式,来达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其末提讼而受到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另一方面它采用非诉讼的形式,也是为了简化程序,确保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用较小的成本,完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行政非诉
2、执行程序的设定,主要由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至九十六作了详细规定。笔者在此仅就行政非诉程序的构成、现阶段实践中非诉执行程序出现的问题与难点等与大家作一简单探讨。一、概述行政非诉执行程序,我认为,简单来说,它可以分解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启动程序,第二部分是审查程序,第三部分是执行程序。行政非诉执行的启动程序,指行政机关提起行政非诉执行所需适用的程序。它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管辖、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时间等几个方面。管辖原则依据若干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
3、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同时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津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
4、行内容;()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或者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
5、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程序,指在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之后,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审查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审查人员、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时间等几个方面。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审查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并不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第二,从法院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机关,它担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演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
6、政职权的职能,如果允许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在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与人民法院的职能相背离。第三,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角度看,之所以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一方面在于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与执行权部分分离,避免行政机关既是决定机关又是该决定的执行机关,可能造成违法执行;另一方面则在于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多一道纠正错误的手续和环节,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起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由行政审判庭负责进行,审查实行合议制。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合法性的主要内容有:(1)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作出
7、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证据是否充分可靠;(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4)行政机关是否滥用了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一定的调查,对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其他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应在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经合议庭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人民法院应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明
8、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无论是准予执行还是不予执行都应以裁定形式作出,对此裁定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指在法院审查了该行政非诉执行行为之后,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执行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执行主体、执行方式等。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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