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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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推进用能权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引导激励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加快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第三条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用能权交易是指相关
2、主体间依法进行的用能权指标市场化交易的活动。用能权指标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为吨标准煤(等价值)。第四条用能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区用能权交易制度和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全区用能权交易活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用能权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交易信息公开、数据统计等服务保障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权交易监督监管、业务指导、能力建设、宣传引导、总结评估等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的组织实施、统计和监管工
3、作。第二章用能权指标确权第六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用能权指标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下达本地区“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和GDP增长目标确定,并由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的50%,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出让用能权指标。第七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全区“十四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值)项目的新增用能指标,按照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应按行业能效标杆值(先进值)核算能源消费量,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折算
4、的能耗量,不计入项目用能权交易量。第九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4-准煤/万元项目的工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核算。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公式如下: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第十条主动关停退出企业的用能权指标,在不高于有关部门核定的用能指标前提下,对无偿获取的按照关停前3年企业实际用能量的平均值确定,对通过市场化有偿获取的按实际购买量确定。主动关停退出企业原则上应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提出用能权指标确权申请时,应按有关要求提供主动关停退出前3年每年企业实际能源消费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出具确权意见
5、书。第十一条实施节能改造企业的用能权指标,由企业在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中自行委托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确权意见书。鼓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用能权审核工作。第十二条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节能量核算与用能权指标确权,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要求。第三章用能权交易第十四条用能权交易主体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具体交易执行机构为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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