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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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认为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做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
2、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工部(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由各分院推荐,每分院1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兼任行政职务。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推荐,每分院1人。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学生代表任期2年。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推荐。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
3、员会设1人,副2人。由参加委员会的院领导担任。副由参加委员会的党政办和监察室负责人担任。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S)集中委员会意见,做出相关受理复审决定。第三章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条学生依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第十一条学生申诉
4、申请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二)申诉事项和理由;(S)申诉要求;(四)本人联系方式;(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六)申诉日期。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
5、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充完整;超过指定期限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到15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四条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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