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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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许可实施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O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
2、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
3、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J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4、:(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
5、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5号)第九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包括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手续完成后,及时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原件(正本或者副本)、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进口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两份,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和药品进口准许证复印件;(二)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
6、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四)购货合同及印件;(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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