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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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9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人民法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落实为民服务宗旨,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发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26日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配送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案例2.“租借资质”未驻
2、场履职的,能否构成劳动关系?案例3.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案例4.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应否承担用工连带责任?案例5.男职工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6.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否以病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案例7.外卖骑手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案例8.用人单位能否仅凭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岗位及薪酬进行重大调整?案例9.赔偿协议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时,用人单位是否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案例1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配送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该案例
3、由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人资公司“)负责永辉生活福州地区配送平台(平台企业)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申请人陈某于2023年7月18日入职人资公司,随即被安排至福州市台江区担任配送员。入职后人资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及缴交社会保险,仅同陈某约定每月工资构成为底薪+单量提成,工资按月发放。从事配送工作期间,人资公司要求陈某每天8:30在永辉生活配送平台的APP上进行定位打卡并通过平台APP进行接单,配送期间必须服从平台调配,不得无故拒接平台派送的单子,配送过程中必须着工作服。2023年8月13日陈某在配送过程中受伤,受伤
4、后人资公司通知永辉生活配送平台,强行关闭林某的APP使用权限。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陈某与人资公司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陈某与人资公司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陈某究竟是与永辉生活福州地区配送平台(平台企业),还是与“人资公司”(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陈某每天8:30必须要在永辉生活配送平台APP上进行定位打卡,通过平台APP进行接单,配送期间服从平台调配,并不得无故拒接平台派送的单子,貌似陈某以永辉生活福州地区配送平台的名义对外配送,而且接受了平台的
5、用工管理。但仔细分析,陈某上述所有行为均是“人资公司”所要求的,“人资公司”基于与永辉生活福州地区配送平台之间的合作协议,将对陈某的调配接单管理权让渡给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取得的仅是对陈某的调配接单管理权。而反观人资公司,在要求陈某遵守平台的配送服务规则的同时,对陈某的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服务质量、工作着装等工作环节均进行监督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人资公司根据单方制定的单量提成结算办法向陈某按月结算工资,且陈某从人资公司获得的劳动收入系其主要生活来源,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陈某虽然以平台名义从事配送任务,但人资公司将陈某招用为配送员,并纳入公司的配送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双
6、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人资公司”虽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陈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陈某与人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典型意义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外包或者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而且往往诱导或强迫劳动者在平台企业的APP上注册,在发生争议时主张劳动者系通过平台企业的APP自主接单,从而在形式上弱化劳动管理的特征,通过“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责任,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维权难度增大。在处理此类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时,应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立足于“劳动用工管理”,通过对用工行为的人格从属
7、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三性”的判断,审慎区分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案例2.“租借资质”未驻场履职的,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该案例由龙岩上杭县人民法院提供)基本案情2017年6月16日,黄某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待遇、补贴费用(区分驻场与非驻场)、社保缴交、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聘用期限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2017年8月,某建设公司为黄某某缴交社会保险。2017年8月21日,黄某某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为某建设公司。2017年11月30日,某建设公司将承建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黄某某,但黄某某未实际到
8、项目现场进行驻场管理。后因项目建设需要,自2019年10月1日起,黄某某才开始驻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2023年10月,某建设公司提出续签聘用协议,黄某某则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聘用协议未续签。后双方仍按原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履行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2023年3月2日,双方签订一级建造师解聘协议书。原告诉讼请求黄某某请求确认2017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其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黄某某与某建设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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