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docx
《甘肃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甘肃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为持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文化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书法、戏曲戏剧、曲艺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操作等)、
2、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二、审批登记(一)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县级市场监管、民政等登记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如出现不符合设置标准等情况,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
3、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函告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登记注册部门。培训机构的变更、注销等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三、基本条件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S)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A)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九)有与培训类别、层
4、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十)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培训教材。(十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四、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一)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1法人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 .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联合举办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
5、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二)法定代表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记录。2.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三)行政负责人(校长)1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2.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
6、表人担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五、名称设定(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一般由审批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汉字以上)+业务领域+学校类别(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组成(具体名称以登记部门核定为准)。不得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三)申请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7、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若出现与本标准不符的情况,要按照审批和登记注册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变更名称。六、办学出资(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并出具捐资承诺书;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本(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
8、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登记注册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S)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依法依规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有关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有关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学科 校外 培训 机构 设置 指导 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