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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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执行教育部批准公布的学科和专业名称。笫二条学位授予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且经审核准予毕业;(二)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
2、资料;(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三)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满足第三条第(二)项要求,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由学院进行复核);(二)外语成绩优秀;(三)毕业前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
3、上奖励,或参加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学科竞赛的分层分类按照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因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四)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部分课程,达到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的条件,计算方法同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外语成绩优秀,是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阶段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600分及以上、或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时或毕业后
4、一年内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二)毕业前网考托福(TOEF1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三)毕业前雅思(IE1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四)毕业前纸质托福(TOEF1Paper-based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第七条因第四条第(二)项原因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者,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重修,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符合我校毕业要求,且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结业超过一年的,不再授予学士学位。以结业证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九条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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