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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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服务指南一、审计执法职责和权限(一)审计局的职责1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2 .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
2、全市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内容的标准和规范;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3 .向中共滦州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
3、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 .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
4、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 .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 .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0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唐山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二)审计机关的权
5、限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2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
6、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7、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6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7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一)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五)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8、(六)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A)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十)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On)57号);(十一)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十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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