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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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秩序,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本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所产生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
2、项目的配套绿化。第三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省住建厅统筹全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分类建立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统一评价指标,通过湖北信用住建”统一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市(州)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来鄂创业、就业
3、企业、人员由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第五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优良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履约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信息。第六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园林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相关部门征集和社会提供的信息等。第七条信用信息主要通过
4、各类荣誉表彰、诚信经营、科技创新、示范争创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园林主管部门、市(州)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第八条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调整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第九条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基础准分为IOO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一)加分: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同一类别各种表彰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表彰或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二)扣分: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最高扣分为准。(三)信用信息有效期
5、: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6个月。第十条信用信息应及时申报录入。信用行为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录入,市(州)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公开信用信息。第十一条省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我省承揽业务的,需在湖北信用住建进行申报,开展信用评价。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园林主
6、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投标、表彰评优及其他工作中应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优良激励和不良惩戒机制。依插言用综合评分,可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将园林绿化企业划分为优良企业、不良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优良企业,可视情在相关工作中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等激励措施。在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二)对不良企业,依法依规在招投标、承揽工程等方面进行约束,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在有效期内予以公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招投标、
7、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可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信息有效期一致。(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保存。(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各级园林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第十七条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该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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