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湖北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湖北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卫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作业、公共厕所保洁管理、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的环卫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第三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2、,省级统筹、市(州)主体、县(市、区)实施。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各级环卫部门和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全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指标体系,通过湖北信用住建统一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市(州)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指导所辖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州)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省外来鄂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应用。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
3、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第五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具体情况如下:(-)基础信息:企业注册信息、业绩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二)优良信用信息: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环卫服务合同及环卫服务相关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环卫服务市场秩序,表现突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表彰字言息。(三)不良信用信息: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或因工作不力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信息。第六条信用信息
4、的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环卫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相关部门征集和社会提供的信息等。第七条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类达标评比表彰、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综合(专项)检查督查、试点示范争创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环卫主管部门、市(州)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第八条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调整环卫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第九条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IOO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一)加分: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
5、的同一类别各种表彰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表彰或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二)扣分: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三X言用信息有效期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6个月。第十条信用信息应及时申报录入。信用行为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
6、内完成录入,市(州)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公用言用信息。第十一条各地环卫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可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在项目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第十二条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较差(75分及以下)的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及限制、禁止从业等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在有效期内予以公开。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信息有效
7、期一致。(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保存。(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各级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第十六条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该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5个工作日内在湖北信用住建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七条要严格依法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环卫 服务 企业信用 评价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