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相关问题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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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相关问题辨析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情形下,指定分包的法律效力如何?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不同承包模式间,如转包与挂靠、转包与内部承包、转包与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之间如何准确识别?转包、分包情形下不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以上问题不仅困扰着建筑施工企业,也给律师处理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纠纷带来不小难度。本文,笔者将结合法律法规、案例和办案实践,着重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以期为建筑从业者和律师同仁们提供有益参考。O1转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
2、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工程转包为非法行为,工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关于转包的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处认定的转包行为,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3、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转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的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也有类似的处罚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第58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关于转包的认定查处,住建部2014年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释
4、义中的第7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
5、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以上是关于转包的七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其中第(一)(二)种情形是根据转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五)(六)种情形是从主要管理负责人、履行管理义务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其他形式等表现形态来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七)种情形是兜底条款,明确除规定的六种情形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也应认定为转包。综合上述规定,
6、笔者认为,认定查处转包行为,关键的是坚持“六核查”:1、核查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发生变更或者实际上已经变更;2、核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隶属于承包单位;3、核查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落实主体是否是承包单位;4、核查承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5、核查工程项目的主要建筑材料是否由承包单位采购;6、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承包单位所拥有或租赁。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862号裁判中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酉阳城建公司系工程发包人,龙辉公司在承包后又违法转包,郑尚昶虽与龙辉公司签
7、订有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但根据双方所订协议有关龙辉公司将其与酉阳城建公司签订的安置房工程合同的所有工程内容(平基土石方及龙辉公司前期施工的零星工作内容除外)交给郑尚昶履行、由郑尚昶履行现场所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等内容,郑尚昶与龙辉公司构成非法转包关系。02分包1、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
8、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劳务单位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专业工程分包中除劳务外的再分包,均属违法分包。2、指定分包指定分包俗称“甲定分包”或“甲指分包”,是业主将部分专业工程项目,通过招标、议标的方式直接选定分包商,并要求总包商与其订立分包合同的行为。指定分包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指定分包无效,仅有部分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指定分包做了禁止性规定。如,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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