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患者转诊转院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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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医保患者转诊转院规定一、为规范我院医保患者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县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二、参加*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跨省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住院诊疗适用于本规定。三、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异地就医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原则上应选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五、转诊转院包括上转和下转。上转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治时,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条件和能力不足,无法确诊或治疗须转入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的医疗行为。下转是指经上级
2、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等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康复和护理等的医疗行为。六、参保人员需转往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县妇幼保健院是具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两癌患者)转诊资格的定点医院。因病情复杂救治效果不佳或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应优先转诊至市三级公立医院,特殊情况可直接转诊至省级公立医院。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自行到县外县区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下浮20%。七、经诊断确需外出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应在转院前或当日办理转诊转院纸质证明,电子转诊时间可以适当放宽。凡纸质转诊转院证明在住院当日之后补办的,一律视为非正常转诊,报销比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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