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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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将县级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且经宁夏
2、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区域。第三条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O第四条自治区级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认定。第五条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应遵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
3、知(办资源发(2023)30号)执行,按照“创建一一自检一一初审一一验收一一公示一一命名”的程序进行。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筹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管理、监督等工作。地级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辖区县级创建单位初审、创建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各创建单位的所在人民政府为创建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申请、经验总结、整改提高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创建申报第八条创建单位按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创建工作,推动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创建工作方案由地级市文化
4、和旅游部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备。第九条创建单位应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创建单位开展创建时间满一年,自检达标后方可向地级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地级市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认定后,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为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市。第十条创建单位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达到以下必备条件方可提交初审申请:(一)领导机制健全。创建单位必须建立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全域旅游组织领导机制和综合考核机制、协调机制、监管机制,将旅游工作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每年对全域旅游发展进行专题部署,定期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事项。(二)供给体系完善。创
5、建单位区域内旅游供给要素齐全,布局合理,结构良好,假日高峰弹性供给组织调控有序。具有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不少于1个;或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不少于2个;或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1个、一级文化馆或图书馆1个、国家级天然氧吧、国家级避暑旅游目的地1个。(三)服务功能齐全。创建单位区域内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厕所、停车场、旅游集散中心、咨询服务中心、智慧旅游平台、安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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