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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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务接待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门。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来铜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公务接待。第三条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相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第四条全校各学院、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
2、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五条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建立健全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行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第二章接待管理第六条全校各学院、部门党政办(综合科)负责管理本学院、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学校党政办指导协调各院系、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第七条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黄果树等中央明文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八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
3、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工作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进行签字审批,对能够整合的接待,要合理整合、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邀请重要专家学者讲学,需出据邀请函,经分管或联系领导同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第九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经接待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陪同人员名单以及菜单、费用等内容,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第十条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省领
4、导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派遣的综合检查组(调研组)到我校检查、指导工作,须报告学校主要领导,由党政办安排接待;省属各部门到我校检查指导工作的,由对口学院、部门负责接待,有厅级领导带队的,由对口学院、部门制定接待活动建议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签批的来件安排;外地(市、州)的兄弟院校的来访、考察等,由对口部门安排接待;各学院、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铜期间开展的跨地市州的联席会、联谊会及其他赛事活动,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安排接待,参加会议或赛事的重要来宾(如:主办单位、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领导出面接待一餐);外地受邀来校讲学的专家学者,由邀请学院、部门安排接待,需
5、由学校领导出面陪同的重要专家,需由牵头部门书面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签批的来件安排;外宾来访由国际交流处安排接待,重要外宾需要由学校领导出面陪同的,由国际交流处书面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签批的来件安排。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来宾初次来铜可安排工作人员到相关地点引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重要来宾由牵头部门书面向主要领导报告,党政办根据领导批示统一安排。第十二条统筹安排、科学整合、切实精减接待现场工作人员。中央、省、市领导同志来学校考察调研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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