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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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第四条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
2、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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