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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办法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市牵头或参与的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
2、惯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市牵头或参与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下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
3、标准的除外。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Q第五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天津市标准化研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第五条天
4、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六条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标准审查部门”)受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对立项项目查新材料等进行审查;(二)对立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三)对送审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四)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五)地方
5、标准的出版印刷和档案整理。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二)提出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三)组织实施地方标准,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并宣贯培训地方标准;究院(以下简称“标准审查部门”)受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对立项项目进行查新审查;(二)对立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三)对送审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四)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五)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和档案整理。第七条市级各有关行政
6、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部门”)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建议;(三)组织起草和实施地方标准,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并宣贯培训地方标准;(四)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监督检查,提出复审建议。第八条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监督检查,提出复审建议。第八条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区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立项第二章立项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
7、立项。地方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二)属于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联系紧密的技术要求;(三)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标准协调配套,且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四)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二)属于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联系紧密的技术要求;(三)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标准协调配套,且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
8、、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四)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十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本年度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删除了:市有关部门可以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本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要求,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建议内容,告知市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等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市有关
9、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收到的立项建议,按照应符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归集、研究与遴选。提第十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本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市有关部门可以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本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第十一条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Q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的,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建议内容,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项目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等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市有关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归集,按照应符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遴选,根
10、据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需求,提出重点立项申报项目,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并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给标准审查部门。立项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本;(二)标准草案稿(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本;(三)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四)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本。立项申报项目涉及跨行业、跨领域的,牵头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工作形成的协调会会议纪要或相关公函应当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一并
11、提交。并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给标准审查部门。立项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本;(二)标准草案稿(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本;(三)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四)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本。立项申报项目涉及跨行业、跨领域的,牵头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工作形成的协调会会议纪要或征求意见复函应当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一并提交。第十三条标准审查部门对立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
12、织立项审查,立项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可以依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三)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四)其它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以前年度承担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是否按期完成,作为立项审查的重要参考因素。第十四条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十五日。第十五条对经公开征求第十三条标准审查部门对立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立项审查,立项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可以依托标准化技术
13、委员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三)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四)其它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以前年度承担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是否按期完成,作为立项审查的重要参考因素。第十四条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第十五条对经公开征求意见无重大异议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制定或修订、提出立项申请的市有关主管部门、第一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第十六条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本市经济
14、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制定的地方标准项目,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请,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立项。第十七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新增条款)第十八条(对应原第十七条)地方标准项目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在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意见无重大异议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性质、制定或修订、市有关部门、主要起草单位、项目完成时限等。第十六条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
15、展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制定出台地方标准的,市有关部门可以提出申请,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立项。第十七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在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地方标准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一般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能书面说明原因的,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视情况终止项目,终止的项目次年度不予重复立项。第十九条(对应原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主要起草单位提出,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终止项目。第三章起草和征求意见第二十条(对应原第下五案)第一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的起草,起草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等组成,并对标准的内容负责。第二十一条(对应原第二十条)起草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制定项目一般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能书面说明原因的,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视情况终止项目,终止的项目次年度不予重复立项。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