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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碳纤维研发、碳纤维制备、碳纤维装备工程、碳纤维复
2、合材料研发、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备、碳纤维复合材料装备工程、碳纤维制品研发、碳纤维制品制备、碳纤维制品装备工程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专业设置根据技术发展及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第四条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第五条全省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六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强,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受聘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按照要求参加
3、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第七条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九条技术员(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
4、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第十条助理工程师(一)具有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二)具有独立完成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四)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第十一条工程师(一)熟练掌握并能
5、够灵活运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二)了解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三)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五)参与本领域研发项目专业技术工作;或撰写论文并公开发表;或参与撰写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撰写解决较为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检验报告、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被县级以上单位采纳。(六)
6、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第十二条高级工程师(一)系统掌握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二)熟练掌握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类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并能较好的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重要成果并予以转化,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
7、,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研发项目,能够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子项目主持人,研制和开发的相关新型号碳纤维、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制品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2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的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产业化生产线建设、改造、调试等,或国内先进产品型号技术开发,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
8、齐全、准确;4 .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省部级(包含十大军工集团)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市级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项目(课题);5 .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6 .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市(州)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7 .主持撰写论文并公开发表或参与编写著作并公开出版。(五)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
9、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七)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第十三条正高级工程师(一)具有全面系统的碳纤维复合材料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二)长期从事碳纤维复合材料相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成功进行了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
10、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型号碳纤维、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制品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2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的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3 ,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国家级碳纤维复合材料相关项目(课题);或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含十大军工集团)碳纤维复合材料相关项
11、目(课题)o5 .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6 .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7 .主持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的论文并公开发表或撰写著作(副主编以上)并公开出版。(五)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六)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十四条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碳纤维复合
12、材料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从省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第五章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第十五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碳纤维复合材料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第六章申报和评审第十六条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
13、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复审并加盖印章。第十八条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第十九条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授权评审单位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