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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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推进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社会信用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取用水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分级依据)本办法所称的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管理对象取用水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取用水行为进行信用分级,确定信
2、用等级,分级分类实施监管。第四条(分级原则)信用管理对象取用水信用分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五条(管理权限)本省实行取用水信用信息联合监管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信用管理对象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取用水管理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分级、应用、修复和监管等工作,保障信用分级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第六条(信用承诺)信用管理对象应当在取用水行为方面守信自律,水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参评单位作出取用水信用承诺,提高诚信意识,防范信用风险,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信息认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
3、区域内信用管理对象取用水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并及时公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还应当提交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信息公示)企业经营注册地与取用水行为地不在同一行政管辖区域的,由取用水行为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并函告其经营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信息保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信用管理对象相关信息,不得侵犯信用管理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应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信息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定义基础信息内容,规定信用信息认定和公示程序、信息来源、跨区域信息通报、
4、守信奖励、失信惩戒、信息公开等内容,形成全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名录。第三章信用指数分类与分级第十一条(信用分级)取用水信用分级根据参评单位的取用水行为信息,采用评分方式,确定参评单位的取用水信用等级。具体依据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指标及评分方法执行(见附件)。诚信优秀诚信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A级)(B级)(C级)(D级)取用水信用分级基准分100分,共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诚信优秀(A级)、诚信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等于IOO分;:大于等于85分且小于100分;: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5分;:小于60分。第十二条(直接判定C级)在取用水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
5、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直接判定为“一般失信(C级)”。第十三条(直接判定D级)在分级年度,参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D级)”等级。(一)因取用水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在用水统计、水资源费缴纳中弄虚作假,篡改伪造取用水数据的;(S)在取用水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两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四条(A级结果)信用管理对象分级为A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水利系统组
6、织的“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现场检查中,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二)优先推荐各类节水载体、标杆、水效领跑等创建资金支持;(三)优先推荐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四)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B级结果)信用管理对象分级为B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推荐各类节水载体、标杆、水效领跑等创建资金支持;(二)推荐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S)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C级结果)信用管理对象分级为C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采取工作提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其停
7、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修复信用;(二)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现场检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S)限制各类节水载体、标杆、水效领跑等创建资金支持;(四)限制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七条(D级结果)信用管理对象分级为D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采取责令整改、行政约谈、移交司法等手段督促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修复信用;(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现场检查中,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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