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退出淘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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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退出淘汰制度为了确保医院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符合“临床需要、疗效确切”的原则,同时又满足医院发展的需要,在引进新药品种的同时,将对在院药品的使用情况、药品质量作相关评价,及时更新药品目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作为退出淘汰药品处理。一、临床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认可。二、院内连续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相关药品,经临床科室同意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三、国家和省市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停止使用的药品。四、没有特殊原因连续6个月没有使用的药品(抢救备用药品除外)。五、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存在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相关药品。六、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药品,包括抽检不合格的药品。七、药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该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经查实的药品。八、医院规定停止使用的药品。九、未中标药品。十、因其他需要退出或淘汰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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