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房不需要使用的药品定期办理退药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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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房不需要使用的药品定期办理退药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病房药品管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避免药品过期失效和药品不必要的浪费,制订本制度。一、退药(一)住院患者如因病情变化、医嘱调整、转科、转院、死亡等特殊情况,不再使用医院药学部供应的某种药品,或患者使用过程中发生相关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该药品时,科室可到住院药房办理退药手续。(二)退回的药物要求包装完好、无污染,已拆封或标签脱落、包装破损、变形污染的药品不得退回。(S)拆零的口服药一律不退。(四)退回的药物必须与工作站内退药信息相符。住院药房收到符合要求的退药后必须及时确认临床科室的退药申请。(五)退药工作应做好相关的记录。二、回收(一)临床科室每月固定时间对科室备用药品进行自查清理,若有剩余药品应及时交回住院药房进行回收,以防药品过期浪费或流失。(二)回收的药物要求包装完好、无污染,已拆封或标签脱落、包装破损、变形污染的药品、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药品不得回收。(S)回收工作在住院药房进行,所有退回药品均必须是医院采购的药品,由住院药房工作人员对药品进行双人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入库,并做好交接记录。(四)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明显标识,并及时做好销毁处理记录。(五)退回记录应完整、准确、规范、签名齐全,妥善保管。(六)住院药房负责人应及时将病房回收药品情况向药学部主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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