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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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推进煤矿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井工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合法井工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
2、施监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载明的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矿长(总经理)、经理等人员。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防冲、防突等工作的副矿长(副总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防冲、防突、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队)负责人。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煤矿必须依法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建设项目必须手续齐全有效。第五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章程为核心的煤矿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章程在煤矿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严格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设置和权责,确保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依法高效履职。煤矿应按照章程、制度体系和相关规定,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明确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鼓励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性质的煤矿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第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
4、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煤矿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保障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分管安全职责的落实。第三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八条煤矿应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地质测量、一通三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室(监测监控室)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岗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并明确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机构设置一般规定(一)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矿长、
5、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应设立独立的防冲机构,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备防突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可兼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第十条人员配备一般规定(一)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6、相关工作经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煤矿的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应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副总工程师可以兼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的除外),但只能兼职1次,且不作为兼职单位人数统计。(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五)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且有1年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历。(六)煤矿新招录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
7、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七)煤矿新招录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禁止未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井下劳动作业。(A)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具备培训条件并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的煤矿,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第H条地质机构人员配备(一)煤矿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配备的地质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地质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二)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煤矿至少配备地质测量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名;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地
8、质工程技术人员2名,且至少1名为中级职称。(三)地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第十二条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一)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二)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1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2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且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职称。(三)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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