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档案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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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档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档案工作,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保护和利用档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形成、保管、利用档案的活动,以及档案管理、建设、保隙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军队档案,是指军队单位、人员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军队相关业务领域形成的具有特定记录对象和形式,具备一定规模,需要实行特殊管理制度的档案,设置为专业档案。军队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为永久档案和定期档案。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档案为永久档案;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为定期档案。第四条军队
2、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形成、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军队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和培训,军队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档案法规和知识。第五条军队档案工作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担负着为党管档、为军守史、为战服务的职责使命,基本任务是形成、收集和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开发和利用档案资源,为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服务保障。第六条军队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专业负责,坚持集中管理、资源共享、便于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军委办公厅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全军档案工作,对全军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具体工作由军委办
3、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承办。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参谋部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档案工作职责。第九条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在军委办公厅指导下,履行相关专业档案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职责。设置专业档案,由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军委办公厅审核确定。团级以上单位机关有关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本单位相关专业档案工作职责。第十条军级以上单位,独立的师级单位,以及其他档案数量较多、内容系统完整、具备独立管理条件的单位,设立为立档单位。立档单位是形成和管理档案的基本单位,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类档案,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永久档案。立档单位的设立,由军委机关部门、各大单位负责
4、档案工作的部门提出方案,报军委办公厅审核确定。第十一条立档单位和其他团级以上建制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承办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各类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不宜由单位档案室集中管理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单独管理的专业档案,经上级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同意,可以设立专业档案室,实行单独管理。第十二条解放军档案馆、各大单位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永久档案和提供档案服务,承办业务范围内档案的接收、征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解放军档案馆主要负责管理军队革命历史档案,中央军委及其机关部门永久档案;各大单位档案馆主要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部队永久档案;专业档案馆主要负责管理本业务领
5、域永久专业档案。档案管理关系不明确或者需要调整的,由军委办公厅确定。第三章档案形成与管理第十三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各项工作过程进行客观记录,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方式和载体记录需要归档的信息。第十四条反映单位履行职能、建设发展和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有责任追溯和凭证作用的下列文件材料(含图表、照片、声像,下同),应当列入归档范围:(一)本单位制定或者承办的政策制度文件;(二)党委(常委)会议、首长办公会议及其他会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过程和形成决定的记录;(三)国防和军队改革,执行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以及参加重大演训、重大科研试验、重大工程建设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参
6、加人员信息;(四)作战、战备、行政值班日记和电话记录,作战日记,单位大事记;(五)履行职能各项活动、单位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公文以及规划计划、工作总结、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呈批件、电话记录、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外单位主送本单位或者需本单位办理的公文材料;(六)单位编制、人员名册、印章印模,人员任免、选拔、招录、调动、培训、考核、退役、退出、奖惩、表彰等文件材料;(七)经费和装备、物资、房地产等资产账册,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契约、换文、登记、票据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八)党和国家领导人、军委领导手迹,著名军事人物、英模集体或者个人形成的典型材料,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记录本;(九)国际军事合
7、作和处理涉外事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有档案保存价值的礼品;(十)各业务领域形成的具有凭证、查考作用的专业文件材料;(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立档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具体归档范围,报上级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审核。第十五条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门向本单位档案室归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归档。第十六条文件材料应当在工作或者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归档;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归档的,经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批准,可以延迟6个月归档;核心秘密文件材料需要延迟归档的,延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第十七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隐藏、转移、
8、损坏、删除、伪造,或者擅自篡改、销毁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第十八条档案室、档案馆应当按照档窠整理规范,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检索工具完备,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的文件材料通常于归档次年完成整理。第十九条凡已整理立卷的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出、调换、篡改和私自添加文件材料。档案内容确需更正的,经相关业务部门和档案室、档案馆批准后,可以添加证明材料,与原件一并存档。第二十条对军队工程建设、技术研发、装备研制、集中采购等项目验收时,项目验收单位应当会同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对项目档案一并验收。第二十一条档案室、档案馆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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