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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效期限汇总本文汇总整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时限、期限规定,供读者学习参考。目录1 .管辖21. 1.立案前案件移送时限22. 2.立案后案件移送期限22 .回避31. 1.回避申请审查期限32. 2.对回避申请审查的复议期限33 .律师参与案件31. 1.法律援助相关期限33. 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相关时限44.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相关期限44 .立案44.1.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关期限44.2. 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期限44.3. 3.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的相关期限55.撤案55.1.作出
2、撤销案件决定后的告知期限51.2. 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的告知期限56 .强制措施51. 1.拘传相关期限62. 2.取保候审相关期限66. 3.监视居住相关期限77. 4.拘留相关期限78. 5.逮捕相关期限89. 6.羁押相关期限910. 7.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期限107 .侦查101. 1.传唤、拘传相关期限117. 2.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117.3.冻结期限117.4.勘验期限127.5.鉴定期限127.6.技术侦查期限137 .7.补充侦查期限148 .执行刑罚148.1. 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时公安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的时限148.2.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相关期限149 .特别程
3、序159.1.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期限159.2. 办案协作的相关期限159.3. 外国人犯罪的报告期限159.4. 执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办理期限1510 .复议复核151. .1.刑事复议、复核申请的受理期限1510. 2.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或者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告知期限161 .管辖1.1. 立案前案件移送时限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
4、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1.2. 立案后案件移送期限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2 .回避2.1. 回避申请审查期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2. 2.对回避申请审查的复议期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3.律师参与案件3.1. 法律援助相关期限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
6、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参见: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
7、及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参见: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1条)3. 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相关时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3.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相关期限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8、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4条)4.立案3.1.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关期限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9、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4. 2.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期限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0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
10、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4. 3.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的相关期限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11、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5.撤案5. 1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的告知期限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6. 2.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的告知期限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6.强制措施6.1. 拘传相关期限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
12、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6. 2.取保候审相关期限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指定核实情况的时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2条)(2)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及保证人复议的期限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3、98条)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送达保证人,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口起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
14、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4条)(3)取保候审的相关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6. 3.监视居住相关期限(I)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
15、时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2)决定监视居住后公安机关核实情况的时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8条)(3)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6. 4.拘留相关期限(1)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的时限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2)拘留后通知家属的期限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