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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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州、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始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条奖惩依据按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公布的年度地区排名、年度考核排名、单项指标评价排名及建始县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奖惩。第三条奖励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同一单位、同一指标在
2、同一年度内以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和加分。加分值将按营商环境工作占年度经济目标考核权重折算后计入总分,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加分依据及结果。(-)在全省营商环境年度指标评价中,单项指标评价成绩位居全省前20名的,对指标牵头单位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5分;单项指标评价成绩位居全州前2名的,对指标牵头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3分。取得上述成绩的单项指标是多个牵头单位的均分奖励资金,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分别加分。(二)在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中,单位推荐的先行示范改革事项得到国家级层面肯定或推广的,对创建申
3、报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5分;先行示范改革事项被纳入全省先行区创建推广的,对创建申报单位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3分。(三)获得上述1、2项奖励事项的牵头单位,可推荐不超过5个表现优秀的责任单位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责任单位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3分,其他责任单位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加1分。(四)县直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主申报或主动认领的先行区创建事项或改革试点被州营商办采纳,向省营商办推荐并下文的,对自主申报单位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每个申报事项加2分;对主动认领的单位在全县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中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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