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修订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修订版).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强化企业风险管理,使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科室、各部门;与公司各科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进入公司各单位的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参观和实习的人员。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宣传普及安全知识。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 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I,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八条 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
3、九条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公司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
4、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一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5、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十五条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十六条 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十七条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第十九条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第二十条应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教育管理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一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科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