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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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规范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2、业务的信用记分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是指交易平台根据服务需要,在依照合同约定为市场主体提供场内交易服务的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场内交易行为进行信用信息记录、评估和应用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记分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记分工作。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国资、体育、医疗保障、知识产权等行业
3、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各自行业领域的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工作,推动信用记分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市场信用记分工作,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库”),归集信用记分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分平台”)负责实施分平台的信用记分工作,及时将信用记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库,并负责更新维护。第五条(长三角信用合作)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推动长三角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会同苏浙皖三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
4、理一体化合作,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第二章信用信息范围、记录和归集第六条(信用信息范围)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信息分为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第七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分为法人基础信息、自然人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自然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在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总门户网站登记注册时提供。第八条(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见证、交易场所设施、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档案等交易服务的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信用信
5、息。市场信用信息由交易平台负责记录、评估和应用。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示。第九条(市场信用信息记录责任)交易平台应当明确专门的岗位和人员负责市场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做好工作人员岗位培训。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市场信用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可以通过系统自动记录、人工核实和人工记录等方式进行。市场信用信息应当当日纳入信用信息库。第十条(信用信息归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信用信息库,统筹推进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归集机制,及时将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库,并做好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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